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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吴凤华与长春江山装饰装璜材料交易市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华,长春江山装饰装璜材料交易市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464号原告:吴凤华。被告:长春江山装饰装璜材料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吴丽艳。吴凤华与长春江山装饰装璜材料交易市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吴凤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凤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吴凤华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