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吴凤华与长春江山装饰装璜材料交易市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华,长春江山装饰装璜材料交易市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464号原告:吴凤华。被告:长春江山装饰装璜材料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吴丽艳。吴凤华与长春江山装饰装璜材料交易市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吴凤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凤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吴凤华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