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吕某与程某1、程某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程某1,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2021号申请执行人吕某,女,193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程某1,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程某2,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程某1、程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5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程某1、程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中,经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02民初5714号民事判决书继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程某1、程某2应当继续履行(2016)鄂0102民初57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汉盈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闸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颢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