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传福与齐东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福,齐东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640号原告:李传福,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住梁山县拳铺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先锋,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东彬,男,住梁山县拳铺镇。原告李传福与被告齐东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传福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传福负担。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尚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