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林启军、苗嘉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启军,苗嘉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234号原告林启军,男,煤矿工人。被告苗嘉恒,男,无固定职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启军与被告苗嘉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林启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景东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林启军自愿承担。审判员 韩继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兴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