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1民初2698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陆均力与曾汉青、何惠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均力,曾汉青,何惠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6980号之三原告陆均力,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委托代理人戴定明,广东金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锐辉,广东金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汉青,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告何惠萍,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曾汉青,身份信息同上。系被告何惠萍的员工。原告陆均力诉被告曾汉青、何惠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以原告与两被告需要更多时间进行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均力撤回对被告曾汉青、何惠萍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7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陆均力负担。审 判 长  方敬萍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凤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