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5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吕华锐与马建强,潘梅兰,佛山市澳得利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华锐,马建强,潘梅兰,佛山市澳得利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259号原告:吕华锐,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云,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强,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潘梅兰,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被告:佛山市澳得利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和盛工业邨朗宝中路50号(自编)A座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02000073973。法定代表人:马建强,执行董事。原告吕华锐诉被告马建强、潘梅兰、佛山市澳得利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马建强、潘梅兰、佛山市澳得利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 菁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萃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