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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邓国翔、唐光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翔,唐光东,苏祥远,黄永杰,梁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83号申请执行人邓国翔,男,1965年8月1日出生,瑶族,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唐光东,男,1958年7月1日出生,壮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苏祥远,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黄永杰,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梁立春,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邓国翔与被执行人唐光东、苏祥远、黄永杰、梁立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防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永杰、梁立春已履行完毕82984.1元债务,但被执行人唐光东、苏祥远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75366.5元及利息(另计)。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4元,申请执行费5566.9元,合计82984.1元。申请执行人邓国翔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邓国翔与被执行人唐光东、苏祥远达成和解协议: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75366.5元及利息(另计)。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4元,申请执行费5566.9元,合计82984.1元。申请执行人邓国翔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防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露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