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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志鹏与被执行人刘继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中止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鹏,刘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鹏,男被执行人刘继平,男刘志鹏申请刘继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志鹏于2016-1-2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 云审 判 员  王孝杰代理审判员  农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芸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