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唐利兵与李品武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利兵,李品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财保3号申请人:唐利兵,男,1978年6月5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李品武,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唐利兵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利兵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李品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责令其在立案七日内向本院提供担保,因申请人唐利兵至今未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利兵的申请。审判员 陶湘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