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4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存彪与张俊林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存彪,张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654号申请人张存彪,男,汉族,1964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民乐县洪水镇叶官村六社,联系电话181XX****XX被执行人张俊林,男,汉族,住所地甘州区吉庆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1XX****XX张存彪申请张俊林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1806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存彪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1806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治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