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31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冰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XX在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溪开发区正葳路2号富港电子有限公司L2栋宿舍楼404室内,趁宿舍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张某放置在床铺上的苹果牌手机一部。二、2016年11月27日上午,被告人XX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藏大道2号苏宁易购物流中心3号宿舍楼3128房间内,趁宿舍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李某2放置在床铺上的手机一部。三、2017年4月3日15时许,被告人XX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13-1号火龙网吧内,趁被害人舒某熟睡之际,窃得其放置在电脑桌上的OPPO牌R9PlusmA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550元。2017年4月5日,被告人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的OPPO牌R9PlusmA型手机一部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舒某。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李某2、舒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安某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XX退赔被害人张军利、李古成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徐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