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10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0819号原告:李某,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郭某,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冯某,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以被告郭某涉嫌犯罪被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石少一审 判 员 马广文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