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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彦明诉被告郭振华、杜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明,郭振华,杜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489号原告刘彦明,男,1980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张志学,阳泉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被告郭振华,男,1986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杜娟,女,1988年出生,汉族,现住同被告郭振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范文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明诉被告郭振华、杜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兰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