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英卫与被申请人吉马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英卫,吉马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871号申请人:冯英卫,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申请人:吉马龙,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申请人冯英卫与被申请人吉马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冯英卫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马龙所有的晋08-139**南骏牌农用运输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冯英卫以本人名下20000元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英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吉马龙所有的晋xx-xxx**南骏牌农用运输车一辆予以查封。对申请人冯英卫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冯英卫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洁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锦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