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小琴、高俊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小琴,高俊明,白水县仓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255号申请执行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小琴,女,汉族。被执行人高俊明,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水县仓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小琴、高俊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案件款120万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享有对被执行人白水县仓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位于白水县雷牙镇北井头电管站东侧的白国用(2013)第020017号幅地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白水县仓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白水县雷牙镇北井头电管站东侧的白国用(2013)第020017号幅地抵押物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长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