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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建文与乐成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文,乐成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4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文,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浠水县。被执行人:乐成丰,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文与被执行人乐成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建文已与被执行人乐成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陈建文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48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