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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1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674王美云与南通柏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云,南通柏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674号之一原告:王美云,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南通柏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203号1305室。法定代表人:杨庆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云与被告南通柏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限期原告王美云于2017年5月2日前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美云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由原告王美云负担。审判长  朱寿如审判员  高 洁审判员  王 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