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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敖某与张某2、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张某2,王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096号原告:敖某,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734526-9,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河东新区新惠路与新州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马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1,原告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张某2,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63年5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原告敖某诉被告张某2、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二被告负担(已给付)。审判员  常继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德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