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金标、武利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金标,武利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财保35号申请人:李金标,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武利锋,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李金标与被申请人武利锋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利锋驾驶的皖S×××××小型普通客车(价值约4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李金标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武利锋驾驶的皖S×××××小型普通客车(价值约40000元)予以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兴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宣洪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