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杨安弟、翁德春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安弟,翁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2745号申请执行人杨安弟被执行人翁德春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安弟与被执行人翁德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2016)浙0381民初12003号民事判决书规定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翁德春相当于价值12万元的财产。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公开拍卖、变卖上述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丁朝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 徐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