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8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8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公园大境。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82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南新区原贾曲乡街道贾曲教育组。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1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孙镇潘庄小学。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30000元及利息(暂未计),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350元。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工资卡冻结,因冻结期较长,被执行人蒋某某、李某某名下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期满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期满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文审判员 王成海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泽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