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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62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男,司机。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玉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F6Y54小型普通客车准备驶入西安绕城高速西高新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范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0.69mg/100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下列证据: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范某某认罪态度好,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执行至2017年5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俊打印:扈艳红校对:杨玉俊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