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洪军与张红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2346号原告:张洪军,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红旗,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张洪军诉被告张红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红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洪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20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于2016年4月7日到嘉年华给张红旗刮涂料,每天180元,工资随干随给。我共干了12.5天,中间只给了200元生活费。张红旗于2017年1月27日向我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7年4月15日之前还清,到期后却多次联系不到被告。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张红旗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张红旗欠张洪军工资款有其出具的条据为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张红旗应当支付该笔工资款。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红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洪军工资款2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红旗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治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