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中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临沧市业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耿马福荣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沧市业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耿马福荣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中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业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808758-7)。住所地:临沧市水利局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王鹏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耿马福荣发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709633-5)。住所地:临沧市耿马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施正红,该公司总经理。临沧市业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耿马福荣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理后于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作出(2012)临中民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因耿马福荣发电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2)云高民一终字第106号二审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耿马福荣发电有限公司未能按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支付工程款2218694.88元本金及相关利息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业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电站相关财产暂时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也不愿加大诉讼成本,对被执行人电站现有财产暂不申请进行评估拍卖程序,准备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进行司法权利救济,同时书面申请对本院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3)临中执字第19-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本院(2013)临中执字第1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业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耿马福荣发电有限公司除在耿马自治县孟定镇邱山二级、三级、四级电站相关固定资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其所拥有电站的相关固定资产在向法院申请执行前也进行过评估,并在相关媒体报刊上公布其转让的公告,但因电站地理位置特殊以及继续投入成本较大等客观原因,无法处置。案件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继续对被执行人耿马福荣发电有限公司名下电站注册登记土地进行查封,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经执行得款80000元人民币,已由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业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领取。现申请执行人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耿马福荣发电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且申请执行人仍不愿加大诉讼成本,对被执行人电站现有财产暂不要求进行评估拍卖程序,目前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以其他方式进行清偿债务。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中执恢字第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保全查封财产有处置条件时,应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法院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 新执行员 何云生执行员 杨银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