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春生与被执行人湖南零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生,湖南零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384号申请执行人周春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湖南零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唐芙蓉,该管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周春生与被执行人湖南零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909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零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周春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祉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