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2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彦明与陈庆、盖国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明,陈庆,盖国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2民初128号原告刘彦明,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被告陈庆,男,1995年8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告盖国龙,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明诉被告陈庆、盖国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彦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彦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466.99元(原告已缴纳),并减半收取733.49元,由原告刘彦明负担。审判员 刘洪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