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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祥华、任宪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华,任宪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821号申请人:张祥华,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任宪吉,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祥华与被申请人任宪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祥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任宪吉名下的位于梁山县祥和小区房产一套(价值200000元),并已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祥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任宪吉名下的位于梁山县祥和小区房产一套(价值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童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