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祥华、任宪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华,任宪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821号申请人:张祥华,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任宪吉,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祥华与被申请人任宪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祥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任宪吉名下的位于梁山县祥和小区房产一套(价值200000元),并已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祥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任宪吉名下的位于梁山县祥和小区房产一套(价值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童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