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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特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王××、卢××、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王××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特82号申请人:卢××。申请人:王××。申请人:卢××。申请人:卢××。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卢××、王××、卢××、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5月9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登记在被继承人卢××名下的原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望岛村西庄街73号(房产证号:9-01-14**),拆迁后安置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望岛村E区6号楼404室和望岛村G区12号楼303室由申请人卢××继承,相对人王××、卢××、卢××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该拆迁安置房屋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条件后10日内协助申请人卢××办理相关办证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卢××、王××、卢××、卢××关于2017年5月11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石青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雁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