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67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16年4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抚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化名“李某1”通过腾讯QQ聊天软件与周某1在网上谈妥以2400元的价格,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部二手灰色苹果6手机和一部二手金色苹果6PLUS手机。之后,周某1通过顺丰快递将这两部手机邮寄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玉茗路移动好机汇店。2015年11月11日,江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派送该包裹,王某以验货为由,乘快递员不注意之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模型手机调换了包裹内的真手机,之后王某以包裹内物品是模型手机为由拒收包裹。之后王某将其中的灰色苹果6手机拆解成零部件用于维修手机,再卖给了他人,非法获利950元;另一部二手金色苹果6PLUS手机以3400元价格卖给了临川二中的学生邓某。经鉴定,二手金色苹果6PLU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315元。2、2015年11月下旬,王某化名“李某2”通过腾讯QQ聊天软件与张某1在网上谈妥以1600元的价格,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部二手金色苹果6PLUS。之后,张某1通过中通快递将该部手机邮寄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玉茗路移动好机汇店。2015年12月1日,南昌市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派送该包裹,王某同样以上述方式调换了包裹里内的真手机,然后拒收包裹。该手机被王某拆解成零部件用于维修手机,再卖给他人,非法获利1000元。3、2016年3月中旬,王某化名“李某3”通过“闲鱼网”二手交易网与李某11在网上谈妥以5900元的价格购买一部64G玫瑰金6SPLUS苹果二手手机和一部三星二手手机。之后,李某11通过顺丰快递将该两部手机邮寄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玉茗路移动好机汇店。2016年3月24日,江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派送该包裹,王某同样以上述方式调换了包裹里内的苹果手机,然后拒收包裹。该苹果手机王某借给其堂弟王某2使用。经鉴定,该玫瑰金64G苹果6SPLU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6107元。公诉机关据以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搜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黄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上购买二手手机到货要验货为由,用事先准备好的模型手机调包真手机的方式进行盗窃,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13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化名“李某1”通过腾讯QQ聊天软件与周某1在网上谈妥以2400元的价格,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部二手灰色苹果6手机和一部二手金色苹果6PLUS手机。之后,周某1通过顺丰快递将这两部手机邮寄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玉茗路移动好机汇店。2015年11月11日,江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派送该包裹,王某以验货为由,乘快递员不注意之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模型手机调换了包裹内的真手机,之后王某以包裹内物品是模型手机为由拒收包裹。之后王某将其中的灰色苹果6手机拆解成零部件用于维修手机,再卖给了他人,非法获利950元;另一部二手金色苹果6PLUS手机以3400元价格卖给了临川二中的学生邓某。经鉴定,二��金色苹果6PLU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315元。2015年11月下旬,王某化名“李某2”通过腾讯QQ聊天软件与张某1在网上谈妥以1600元的价格,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部二手金色苹果6PLUS。之后,张某1通过中通快递将该部手机邮寄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玉茗路移动好机汇店。2015年12月1日,南昌市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派送该包裹,王某同样以上述方式调换了包裹里内的真手机,然后拒收包裹。该手机被王某拆解成零部件用于维修手机,再卖给他人,非法获利1000元。2016年3月中旬,王某化名“李某3”通过“闲鱼网”二手交易网与李某11在网上谈妥以5900元的价格购买一部64G玫瑰金6SPLUS苹果二手手机和一部三星二手手机。之后,李某11通过顺丰快递将该两部手机邮寄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玉茗路移动好机汇店。2016年3月24日,江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派送该包裹,王某同样以上述方式调换了包裹里内的苹果手机,然后拒收包裹。该苹果手机王某借给其堂弟王某2使用。经鉴定,该玫瑰金64G苹果6SPLU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6107元。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王某于2016年4月19日在玉茗路移动好机汇店抓获归案。(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王某处扣押苹果6SPLUS玫瑰金64G手机壹部(355748070410720)、从王某1处扣押金色苹果6PLUS手机壹部(354437061029027)。(3)赔偿及谅解等材料证实:被害方顺丰速运公司与王某的姐姐(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收到王某姐姐赔付的7300元,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王某的行为;--顺丰速运赔偿了寄方某6000元、赔偿了寄方周某11300元。被害方邱某与王某的姐姐(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收到赔偿款1600元(被害方赔付给了寄方张某1),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同意原谅他。(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案发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搜查检查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材料证实:2016年4月19日对王某店内收银台右侧抽屉内搜查到苹果6PLUS手机壹部、苹果5S手机贰部、苹果4手机壹部、OPPOS手机壹部、酷派手机壹部、苹果6和苹果6PUIS手机模型各壹部。在收银台左侧抽屉内搜查到记账本贰本、在店内左侧维修台上搜到苹果6S手机壹部、honor手机壹部、在店内工作室搜查到诺基亚手机叁部、uniscope手机伍部,在搜查期间王某家属李某4能够配合搜查工作,对搜查活动没有意见。以上物品予以扣押,见扣押清单。3、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金色苹果6PLUS手机(354437061029027)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3315元;标的物玫瑰金色苹果6SPLUS手机(355748070410720)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6107元。被告人盗窃涉案数额达到较大标准。4、证人证言(1)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3日我们快递公司收到了一个来自贵州省贵阳市的一个快递包裹,寄件人是张某2,收件人是抚州市上顿渡李某3。3月24日上午10时50分由我派送至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玉茗路移动好机���店里,把包裹交给了李某3,李某3收到包裹要求打开快递包裹验货,我用工具刀把李某3的包裹外包装帮他拆开,然后李某3在包裹内取出托寄物,分别是一个苹果6PLUS手机和一个用报纸包裹的手机,李某3拿到苹果6PLUS,就走到店里的收银台旁看了下手机。过了1分钟左右李某3拿着苹果6PLUS手机返回到跟我说这手机不好是模型手机。我就说还有一个手机你验下货。李某3把另外一个手机拆开是一部三星牌旧手机,李某3在手中看了下之后就对我说这个货不好,你帮我把货退回去。然后李某3就把托寄物放回拆开的包裹内,我就用公司的专用胶带把包裹外包装的箱子封好并且做了物流信息“收件人李某3拒收”。之后,我接到一个来自贵州贵阳的号码来电,来电人自称是寄方,问我李某3为何拒签包裹快递的情况。我就说收件人不要拒签了,寄方说不要就算了你们按原地址寄回给我。之后我就把收件人李某3拒签的包裹带回公司交给了仓库管理。我把快递包裹外包装拆开,李某3拿出包裹内中的苹果6PLUS手机,走到店里的收银台旁,当时他是斜侧面对着我,手抓握着苹果6PLUS手机,我离他大概有三、四步的距离。当时他在收银台旁具体干什么我没看见,因为收银台正面和侧面有栏板及桌上的电话挡住了我看他右手拿6PLUS手机的视线。李某3真实姓名是王某。我听我公司员工说过2015年11月11日也是包裹派送至上顿渡镇玉茗路移动好机汇,当时包裹内的手机也被调包。黄某的辨认笔录。证人辨认出玉茗路移动好机汇的店主王某。(2)张某1的证言证实:我2015年以1600元价格在网上卖过一部苹果6PLUS手机,卖给了江西一个收手机的。对方说货到付款,���就把手机邮递走了。当时是把手机寄到抚州市临川区移动好机汇,手机是真机,之后被调换成模型手机。快递公司没有赔付。(3)周某1的证言证实:在2015年11月11日我通过顺丰快递寄往抚州市临川区两部手机。一个自称李某1的人通过QQ要加我说买手机,一部苹果6、一部苹果6PLUS,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我用顺丰寄到临川区上顿渡镇玉茗移动好机汇店,寄到后他说里面是手机模型给退回来了。最后顺丰快递赔了我2400元,两部是有问题的手机,价值2400元。当时李某1要的就是有问题的旧手机,和他商量的价格是2400元。写王某3的名字是顺丰快递工作人员的名字。(4)李某11的证言证实:今年三月份我曾经在咸鱼二手交易网出售过一台苹果6S手机,当时我将手机邮寄给买家后,没过多久快递公司反馈信息给我说邮寄���是一个模型手机,但是我说我这边顺丰快递公司都进行了验货才发货的,不是我的错。当时买方的名字叫李某3、联系电话182××××4545,收件地址是抚州市移动好机汇,邮寄手机有保价是6000元,手机串号是355748070410720。当时交易价格是5900元,我事后通过交易平台处理的,顺丰快递通过银行汇款赔付了6000元。以上(2)、(3)、(4)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使用化名通过网络交易方式,收购二手手机,收件之后用模型手机调换寄件的真机的事实。(5)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份,我经过青云峰公安局派出所斜对面马路旁捡了一部玫瑰金苹果6S手机,当时是开机状态并且手机上了锁。我当时想把手机拿回去用,到体育路一个手机维修店中刷机花费了150元。手机锁密码解除了,但是没有手机原始ID账号激活不了系统。由于手机用不了,我就通过网上购物平台(咸鱼网)把手机以2800元的价格标准挂在网站中卖,并且我在咸鱼购物网站中上传了手机照片及预留的电话。在3月16日晚上,邓某通过咸鱼网网上购物平台聊天系统联系到我,说跟我换在咸鱼网站中挂卖的手机。之后,我跟邓某互相加了手机微信号及联系方式。我们谈好了交易的条件,之后我们约好3月17日下午1时30分在抚州市上顿渡临川二中校门口交易。我们互相把手机给了对方进行交换。跟我交换的苹果6PLUS手机他说是自己买的,手机是金色苹果,串号是354437061029027。王某1辨认笔录辨认出和其交换手机的学生邓某。王某1和邓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约定交易方式、地点等聊天记录。(6)邓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0日左右,我在学校门口一家店名为移动好机汇的手机商店里去看中一部手机,当时老板要2600元,我身上只有1500元,我就回家去了。之后我向房东借了1000元,又在同学那里借了200元,在2月24日左右下午18时,我到店里把之前看中的手机买下来,花费2600元。用了一个星期左右,发现手机屏幕有问题,我就到换机,老板把他自己老婆用的手机(灰色苹果6手机)给我看,我觉得不错就同意换,另外加了400元钱。我用了10天左右发现又有问题,我又到店里说你卖的手机怎么都有问题。之后老板从收银台的抽屉里拿出一款金色苹果6PLUS手机给我,我又加了400元钱,用先前用的灰色苹果6手机跟店老板换了这款金色苹果6PLUS手机。第三部手机手机串号是354437061029027。移动好机汇老板叫王某。我在王某处购买的手机在别人那里因为我跟别人换了。我和王某1换的,他的手机是玫瑰金苹果6S手机,我觉得他手机更好就跟他换��。我是通过咸鱼网认识他,之后月在临川二中校门口交易。王某1说手机是他捡到的当时是系统上了所需要ID激活。邓某的辨认笔录辨认出移动好机汇老板王某。证据证实:公安机关从王某1手中扣押的手机,是通过邓某交换而得,而邓某是在在王某的店中购买的,该部手机是王某以模型手机调换真机所得。(7)王某2的证言证实:王某是我的堂哥。2016年3月下旬的一天,王某电话联系我说收了一部玫瑰金苹果6SPLUS手机,你能不能帮我试用下,看机子有没有问题?我同意后,他通过顺丰快递把手机寄给了我,大概9成新左右。之后我帮他试机,期间王某也会打电话问我手机是否存在问题,我告诉他没有问题。直到4月19日他被公安抓获,我怀疑他让我帮他试用的手机可能是赃货,所以一直放在家中没用。手机串号是355748070410720。2016年5月5日在王某因取保候审释放,第二天我就把手机还给他了。5、被害人陈述(1)周某2的陈述证实:我来报案。我们顺丰快递公司的包裹被他人调了包。2016年3月23日,我们抚州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临川点部收到一个来自贵州省贵阳市的快递包裹,包裹寄件人是张某2,收件人是抚州市上顿渡的李某3。3月24日上午8时30分,我们公司快递员黄某到公司接收这个包裹去派送,上午10时20分黄某按接货地址将这个快递包裹送到了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玉茗路移动好机汇的手机商店里,交给收件人李某3。事后我听黄某说,当时收件人李某3在收快递包裹前问:你们送来的包裹如果我打开包裹后可以不可以拒绝签收?黄某说可以拒绝签收。之后,收件人李某3打开包裹后就直接拒签(期间收件人���某3为何拒绝签收包裹我不清楚,快递员黄某回公司告诉我,说收件人李某3打开包裹后就拒绝签收了),之后黄某拿着被拒签的包裹就返回了我们公司网点,把被拒签的快递包裹交给我们公司的仓库员李某5,下午13时左右,仓管员李某5按照快递单上的联系电话和寄件人张某2联系问,你们是否寄了一个包裹到我们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玉茗路移动好机汇的手机商店,收件人叫李某3?寄方某说是的。仓管员李某5就把包裹被收件人李某3拒签的情况告诉给了张某2,张某2知道后就让我们公司被拒签的包裹按照源地址寄还给他。又过了一分钟,张某2打电话说我们寄来的包裹内有两部手机,当时我们保价是6000元,你们寄回来也要帮我保价6000元。仓管员李某5为了保险起见,就把被拒签的快递包裹打开查看里面的物品,发现包裹内的一部是苹果6PLUS的模型手机,还有一部是旧的三星手机。她就将此情况告诉了我,此时张某2再次打电话来,我接听的电话,张某2说你们检查下我的包裹内是否有一个苹果6PLUS手机和一个三星手机?我说三星手机确实有,不过是坏了,苹果6PLUS是一个模型手机。张某2问是不是被你们业务员调包了?当时我说现在具体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我暂时没法回复你,我们公司核实情况后再反馈给你。之后张某2又多次打电话过来,询问这件事怎么处理。我就将此情况向我们赣州总公司安全保卫科的陈某汇报,今天陈某就和我一起来报案了。我们与张某2联系,他把苹果6PLUS手机发票的图片发给了我们,价格是6400元人民币,张某2没有告诉我三星手机值多少钱,他自己说三星手机是坏的。这个手机串号是355748070410720。2015年11月中旬,因为“双11“我们快递公司货物比较多,人员不够,就在东华理工临时请了两个男学生,帮忙送快递,当时我们收到一个从平顶山卫东区顺丰通讯寄来的包裹,寄件人叫王某3,收货地址是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玉茗路移动好机汇,收件人叫李某1。我们快递派送员送到好机汇老板王凯手上,他拆开包裹后拒绝签收,我们将这个快递退回给王某3,之后王某3跟我们公司客服联系,说他发两部苹果6二手手机被人调包了,换成了模型手机。这个与2016年3月24日派送的收件人是同一个人,手机联系方式也是一样的。王某3告诉我们,包裹内有两部苹果6手机,一部是灰色的,另一部是苹果6PLUS,没有充电器、数据线,都是二手手机,价值2400元。苹果6的手机串号是354446064141846,苹果6PLUS手机串号是354437061029027。我们按照寄方的应收款2400元加上快递运费18元,总共赔付2418元给王某3。附苹果6PLUS发票一张:手机串号是355748070410720,价格6400元,日期2016年2月12日。周某2附上二次手机被调包后向公司的汇报情况。(2)邱某的陈述证实:我来报案,我们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快递包裹被他人调包,包裹里的一部手机被人换成了模型手机。2015年12月1日我们中通上顿渡镇网店收到一个来自河北省邯郸市的快递包裹,寄件人是张某1,收件人是抚州市上顿渡的李某2。寄来快递单上显示的是收件人李某2联系号码,派送地址是抚州市上顿渡镇。由于地址不详公司还打电话给李某2,叫他本人到公司自取包裹,李某2叫我们公司把包裹派送到上顿渡玉茗路移动好机汇的手机商店里。12月1日当天下午17时左右,我父亲邱某按照收件人李某2提供的派送地址把包裹送到了移动好机汇的手机商店里,交给了收件人李某2。事后听我父亲说李某2接到快递包裹要求把包裹拆开验货。之后李某2打��包裹取出了包裹内的货物,看了下就直接拒绝签收了,说是手机不好,下载不了东西,期间李某2拆开包裹验货过程我不清楚,是父亲回到公司跟我说,李某2当时拆开快递包裹从包裹内取出了一款手机,然后李某2拿着手机走到自己店里的柜台旁把手机插上电脑看了一下就直接拿还给我父亲说手机不好下载不了东西,就把手机放回了包裹箱子内直接拒绝签收了,之后,我父亲把拒签的包裹拿回到了公司,我们公司做好快递拒签物流信息,就把快递按寄方还给了张某1。之后我们公司物流信息上看到,12月7日14时51分河北省邯郸市中通快递公司向我们公司反馈信息,显示此件我公司发件时内物为手机,为何退回来之后内物变成手机模型,请贵公司核实处理。我认为就是派送给李某2手上时被他本人调了包,因为李某2在验货时候把手机从包裹内取出���插在店中柜台的电脑上时,我父亲看到了,当时手机有显示,不可能是模型机。手机是一款金色苹果6PLUS手机,手机是旧的屏幕有破损,寄方张某1跟我联系说过这款手机是他本人用过的。手机串号不清楚。寄方说他通过网上百度贴吧认识收件人李某2之后,双方还价确定手机于160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李某2,并且李某2说手机货到付款。之后张某1发现寄还给他的是模型手机,所以张某1跟我说手机被调包了。因为他寄过来的时候,邯郸市中通快递公司的员工验过手机,不能是模型手机。附上邱某提供的物流信息显示张某1申报为何退回来之后内物变成手机模型。以上证据证实:快递员将寄件以上门送货方式送至被告人王某店中,被告人王某均以是模型手机拒收。但快递公司通过联系寄方,对方称寄货时是真机,怀疑王某��盗窃的事实。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据摘要:2015年11月11日,我在我自己店中上顿渡镇玉茗路移动好机汇收到了一个之前我在网上购买手机的快递包裹,当时我跟顺丰速递公司的派送员说要把包裹打开进行验货,当时派送员就答应了。然后我接过快递员手中的包裹,打开后看到快递包裹内有两款手机,一款是灰色苹果6的二手机,另一款是金色苹果6PLUS手机,当时我在拿着这两款手机验货,趁快递派送员不注意的情况下,把这两款苹果手机与我之前准备好的手机模型调了包。之后我以手机是模型为由拒签了快递包裹。收件人是我化名李某1。我通过QQ聊天群认识一个卖家,当时他在一个手机维修聊天群发布了两款苹果6手机的照片,说是要出售,一款是灰色的苹果6手机,另一款是金色苹果6PLUS手机,之后我以2400元的价格收购了这两款手机,当时我跟卖家谈好是验货完后再付款。我调包后就退了群。我收快递包裹的前几天就准备好了,当时我准备手机模型就是为了跟真机手机调包,因为卖家拍过这两款苹果6的照片给我看,所以我知道这两款苹果6手机的基本情况和型号。模型是通过淘宝网上购买的,花费了25元。一款是旧的灰色苹果6手机,拿来的屏幕是坏的开不了机,手机串号我不知道;另一款手机是金色苹果6PLUS手机,手机串号是354437061029027。灰色苹果6手机以300元价格卖给别人回收了,是一个南昌人回收。另一款金色苹果6PLUS手机我卖给了一个临川二中的学生。2016年2月24日左右,有一个临川二中的男学生到我店里花费2600元在我店里买走一部二手金色苹果6手机,他大约用了一个星期,他手机有问题要求换手机,我就把我老婆用的灰色苹果6给他换,补了400元差价给我,之���灰色苹果6手机用了10天左右,他又拿来说有问题,我就从收银台的抽屉里拿出被我调包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给他,他又补了400元差价。2015年12月1日,我在我自己店中接到中通快递公司的电话,对方说你是不是李某2?包裹上没有详细地址有一个包裹需要你自己来取件,当时我告诉他地址,当天下午17时,一个60岁左右男子带着一个小孩到我店里送快递,当时我接到中通公司送来的包裹后,我说要拆开验货,之后我得到允许后,我拆开包裹看到里面有一款二手金色苹果6PLUS旧手机,我把手机拿出来验货,快递派送员带来的小孩跑出店外玩了,这时我趁着快递派送员转身叫小孩的空隙,把我事先准备好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模型,从我的口袋中掏出与快递员送来的真苹果6PLUS手机进行调包,把真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放到了我自己的口袋中,之后我以手机是模型手机为由,拒签了包裹。我是通过QQ群里的好友手上购买的,当时和卖家谈好1400-1600左右收他的手机。快递派送当天我就准备好了,因为快递公司把包裹送给我之前联系过我,所以我就把手机模型准备好,一直放在我口袋里。这个手机被我拆了屏幕,然后把屏幕装在别的手机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手机主板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手机收购商。在2016年3月中旬,我通过淘宝网上以5900元的价格在一个淘宝网账号为shiqi_55d的卖家手中购买了两部手机,一款是玫瑰金色苹果6SPLUS二手手机,一款是三星牌触屏二手手机,为了买这两款手机花费了5900元钱转给了淘宝网上中介,并且填写了我的收货地址收件人李某3联系方式。之后我等账号为shiqi_55d卖家以顺丰快递方式把手机寄给我,当时我为了贪图便宜就准备好一款玫瑰金色苹果6SPLUS��机模型,准备在验收的时候进行调包。为了安全起见我打了负责我这片区顺丰快递派送员黄某的电话,我跟他说我在淘宝网上买了个东西,如果不好可不可以拒签。黄某说可以。直到3月24日上午黄某把包裹派送我店中,我把包裹放在我店里的3号柜台拆开验货,我分别取出了玫瑰金苹果6SPLUS手机和另一款三星牌手机,我拿着手机走到收银台旁看手机,为了躲避黄某视线我斜侧面对着他,因为收银台正面有栏板及桌上有电脑完全能够遮挡住黄某的视线,我就通过这方法把我之前准备好的玫瑰金色苹果6SPLUS手机模型与寄方寄来的新手机进行调包的,之后我以是模型手机拒签。之后淘宝中介把我转过来的5900元钱退还给了我。寄方跟我说玫瑰金金色苹果6SPLUS是我自己花费6300元购买的,另一款三星牌手机是自己以前用坏了的手机。王某的辨认笔录辨��出临川二中学生邓某就是购买被其调包所得手机金色苹果6PLUS的学生。我用模型手机与快递公司派送包裹内的真手机调包,共调包了三次,被我调包来的真手机一共有四部。分别是两款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款灰色苹果6手机,一款玫瑰金色苹果6SPLUS手机。金色苹果6PLUS手机我卖给一个临川二中的学生邓某,另一款玫瑰金苹果6SPLUS手机我卖给了一个在我店中维修手机的陌生男子,听他说抚州市上顿渡河西二大队人。被我调包来的手机有一款灰色苹果6手机和一款金色苹果6PLUS手机被拆解然后把手机部件卖给了客户。在灰色苹果6手机拆解下来的屏幕以6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客户,手机主板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客户。在金色苹果6PLUS手机,拆解下来的屏幕是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客户,手机主板是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客户。我共���包了四部手机,从中我共计获利9950元人民币。2016年3月23日我店中用事先准备好的苹果6SPLUS玫瑰金模型手机与顺丰快递公司派送包裹内的苹果6SPLUS玫瑰金真手机进行调包,调包成功后就把这款苹果6SPLUS玫瑰金真手机给了堂弟王某2用,手机是通过邮寄方式寄给他本人。为了配合公安工作,我特从王某2手中被手机拿回来了,主动交给公安机关。我之前所说卖给别人是怕牵连到堂弟王某2。这款手机是我跟寄方谈好5900元人民币价格收购的。附王某提供的快递单:顺丰速运王某3寄件人、收件人是李某1(上顿渡镇玉茗路移动好机汇);张某2寄件人、收件人李某3—王某承认李某1和李某3都是化名。证据证实:被告人以模型手机调换真机的方式盗窃手机的事实。本院认为,被���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上购买二手手机到货要验货为由,用事先准备好的模型手机调包真手机的方式进行盗窃,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13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能够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均可酌定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盗窃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达二次以上,应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欣人民陪审员 丁丽玲人民陪审员 龚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