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吕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吕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304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宝善街福林广场。主要负责人:盛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鹏,男,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男,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吕镇,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吕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67.36元,减半收取计983.68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忠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娅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