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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秦龙与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龙,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900号原告:秦龙。委托代理人:李龙。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吉恩。原告秦龙诉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秦龙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龙撤诉。本案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计321元,由原告秦龙负担。审 判 长  谷海涯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旭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