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秦龙与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龙,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900号原告:秦龙。委托代理人:李龙。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吉恩。原告秦龙诉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秦龙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龙撤诉。本案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计321元,由原告秦龙负担。审 判 长 谷海涯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旭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