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6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彦彬与文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彬,文成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冀0526民初570号原告:陈彦彬,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任县。被告:文成江,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任县。陈彦彬与文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陈彦彬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彦彬撤诉。案件受理费705元,由陈彦彬负担。审判员 徐瑞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子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