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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6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彦彬与文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彬,文成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冀0526民初570号原告:陈彦彬,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任县。被告:文成江,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任县。陈彦彬与文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陈彦彬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彦彬撤诉。案件受理费705元,由陈彦彬负担。审判员  徐瑞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子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