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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雅风、吴苏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雅风,吴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雅风(又名吴雅凤),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苏平,女,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吴雅风因与被上诉人吴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雅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雅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彦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璟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