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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619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3月13日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县底镇许村村民。被告:刘某,男,1988年3月6日生,汉族,襄汾县大邓乡西张村村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韩东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