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619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3月13日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县底镇许村村民。被告:刘某,男,1988年3月6日生,汉族,襄汾县大邓乡西张村村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韩东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