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与被告刘占东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刘占东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1161号原告:王海,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被告:刘占东,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诉被告刘占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不能提供被告现准确的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王��承担。审判员 张金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淑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