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商丘市一生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一生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814号原告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王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万臣,该公司员工。被告商丘市一生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袁琪学,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了原告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一生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雪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