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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3604号原告张海军,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宁伟,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张海军与被告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海军诉称,被告宁伟于2016年12月19日向其借款50000元,承诺借款期限为3天,当时未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宁伟未能返还借款。2017年1月20日,宁伟才向其出具借条一份。出具借条后,宁伟至今仍未能返还借款。请求判决被告宁伟返还借款50000元。被告宁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海军经朋友介绍与被告宁伟相识。2016年12月19日,被告宁伟向原告张海军借款50000元,但未出具借条。2017年1月20日,宁伟向张海军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张海军伍万元正50000元。后因宁伟未能返还借款,原告张海军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受保护。被告宁伟向原告张海军借款50000元这一事实,有宁伟出具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宁伟作为借款人应依法负有返还借款的义务。被告宁伟拒不返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张海军要求被告宁伟返还借款5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宁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海军返还借款50000元。如被告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宁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