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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某1、石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某1,石某2,石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某1,男,汉族,1944年6月11日生,住荥阳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某2,女,汉族,1960年11月13日生,住荥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某3,男,汉族,1946年10月20日生,住荥阳市。再审申请人石某1、石某2因���被申请人石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3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某1、石某2申请再审称:(一)七个子女对父母尽到赡养、××、修房义务,对父母遗留房产都有继承权。(二)《继承财产协议书》不能认定。(三)要求平等质证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石某1、石某2没有证据证明字据无效,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参与了旧房的拆除和重建,且其要求分配的父母原房屋已不存在,故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某1、石某2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蒋德军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运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