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4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建高与徐少锋、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高,徐少锋,王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24民初717号原告李建高,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委托代理人苏国选,鄢陵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少锋,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开发区。被告王春霞,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徐少锋之妻。原告李建高因与被告徐少锋、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志芳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国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少锋、王春霞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高诉称:被告徐少锋于2014年2月18日、3月4日向原告借款400万元,月息3.6%,后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下欠300万元于2015年7月27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该款至今未还。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从2016年4月28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被告徐少锋、王春霞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合法的夫妻。2014年被告徐少锋向原告借款400万元,约定利息月息3.6%。2015年7月27日下欠借款300万元,被告徐少锋给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李建高现金叁佰万元整﹙3000000﹚”的借条一份,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徐少锋欠原告李建高借款300万元,给原告出具有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00万元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借款约定有利息,二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利息,超过法定利率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要求自2016年4月28日起计算利息,利率按月息2%,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少锋、王春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建高借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6年4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二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连同执行标的一并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志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