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管伟、王吉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伟,王吉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管伟,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吉冬,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柏志勇、陈华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