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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屈志友与被告李朝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志友,李朝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309号原告:屈志友,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台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伟,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朝和,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镇。原告屈志友与被告李朝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屈志友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志友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志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屈志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