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屈志友与被告李朝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志友,李朝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309号原告:屈志友,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台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伟,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朝和,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镇。原告屈志友与被告李朝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屈志友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志友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志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屈志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