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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柯瑞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蜀疆火锅,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克瑞,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蜀疆火锅古牧地中路店,王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53号原告:马克瑞,男,回族,1978年9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5901号楼2单元101室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蜀疆火锅古牧地中路店,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蜀疆火锅店。被告:王林,男,汉族,1977年7月16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颐和花园二期6栋2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克瑞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蜀疆火锅古牧地中路店、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克瑞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马克瑞负担。审判员 古来木拜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热 黑 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