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马书俊与李晓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书俊,李晓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573号原告:马书俊,男,195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晓莉,女,成年,汉族。马书俊与李晓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马书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书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书俊负担。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