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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南充市嘉陵区金芝源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卓岩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嘉陵区金芝源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卓岩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36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金芝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一段66号。法定代表人:龙贻梅。被执行人:上海卓岩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165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贞梅。本院在执行南充市嘉陵区金芝源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卓岩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上海卓岩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金芝源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南充市嘉陵区金芝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卓岩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145769元及利息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邓 波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屈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