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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高平、吴干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平,吴干妹,隆林各族自治县第二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11号申请执行人李高平,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吴干妹,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第二中学,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生街206号。法定代表人覃宗伦,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1执11号过程中,隆林各族自治县第二中学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31执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