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5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5275胡德军与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军,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275号原告:胡德军,男,汉族,1984年4月9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现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丽,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璜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66507598X9。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军与被告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胡德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胡德军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元(原告胡德军已预交),由胡德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