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姚启豹与付加运、魏素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启豹,付加运,魏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姚启豹,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付加运,男,195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魏素梅,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依据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付加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38500元及利息,魏素梅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300元,由姚启豹负担615元,魏素梅负担4602.5元、付加运负担49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姚启豹负担615元,魏素梅负担8185元。经申请执行人姚启豹申请,2016年3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对魏素梅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香格里拉30幢2-304室及30-2-17号储藏室进行评估拍卖,现以成交价为562520元被买受人朱国才、苏有仙竞得,现共执行到位492848.83元,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