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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01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余志友法定继承纠纷民事特别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一X,张XX,吴XX,余三X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01民特36号申请人:余一X(系余二X之父),男,1943年生,住第八师一三六团。申请人:张XX(系余二X之母),女,1945年生,住第八师一三六团。申请人:吴XX(系余二X之妻),女,1973年生,住第八师一三六团。申请人:余三X(系余二X之子),男,1997年生,住第八师一三六团。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余一X、张XX、吴XX、余三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共同共有纠纷于2017年5月8日经第八师一三六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余二X死亡后享有抚恤金123996.6元、丧葬费8834元,应退还企业年金26678.11元、养老金49817.68元,合计209326.39元,以及公积金余留金额。二、申请人余一X、张XX分得余二X以上财产中的62000元;三、申请人吴XX分得余兴军以上财产中的147326.39元及公积金余留金额;四、申请人余三X自愿放弃余兴军以上全部财产。本院审查认定,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余一X、张XX、吴XX、余三X于2017年5月8经第八师一三六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殷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申亚飞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