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戴德华与肖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德华,肖中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439号原告戴德华,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告肖中云,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德华与被告肖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就本案所涉借款向宜丰县公安局报案,且该局于2015年11月9日对肖中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戴德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冷文平审 判 员 汪小霞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梅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