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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梅文英、卢康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文英,卢康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623号申请执行人:梅文英,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卢康登,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执行梅文英与卢康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卢康登拒不履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卢康登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象湖新城力高国际城托莱多24栋1单元3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产,期限为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湘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